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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求解“执行难”痼疾

《财经》记者 罗洁琪    [11-11 12:45]  

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表示,司法解释对于管辖争议的明朗化有利于解决法院之间因为管辖问题而产生的“执行难”,这是实践中非常必要的司法指导。

针对“消极执行”和“违法执行”等问题在程序上作出规范,明确管辖争议加强上级执行监督,完善案外人救济途径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洁琪】“执行难”目前是中国普遍性的司法难题,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而违法执行则成为近年来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40条,以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基本依据,通过明确管辖权、细化执行异议程序并且强化上级执行监督制度等,力图破解执行难和执法腐败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灰色地带破解“执行难”  
  在实践中,“执行难”的主要因素是法院执行部门对判决的“消极执行”,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其中突出的现象是,两地法院之间阻碍执行,以执行本地案件为由,将本地债务人的财产全部“查封”,甚至通过倒签立案日期来争夺执行案。这种现象,如果缺乏上级执行机构有力的监督,最终就会演变为“久拖不执行”。
  为了提高执行的效率,司法解释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已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告诉《财经》记者,司法解释对于管辖争议的明朗化有利于解决法院之间因为管辖问题而产生的“执行难”,这是实践中非常必要的司法指导。
 
完善救济途经 打击执行腐败 
  执行腐败来源于违法执行,其中包括程序性的违法和实体的违法。程序性的违法是指在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执行,例如执行不公,或者不经拍卖、变卖就裁定以物抵债,或者重复查封冻结,甚至长期占有执行款项。
  实体性的违法是指执行人员作出的实质性错误,即执行标的错误,例如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当作执行标的。
  针对这两种现象,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首先,针对程序性违法,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对执行异议中的复议程序。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违法执行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作出裁定。对于此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接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审查。
  其次,对于实体性违法,即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将本来属于他的东西当作债务人的财产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解释则进一步细化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规定在该诉讼中,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异议的,就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该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最后,执行法院判决驳回或者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肖建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执行司法解释回避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分类,一是和原判决有关,二是和原判决无关。如果与原判决有关,执行异议之诉就要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如果和原判决没有关系,案外人应另案起诉。
  肖建华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案外人撤销原裁判的权利,但司法解释却给予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改变原裁判的可能性。
  对此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也认为,没有区分异议与原裁判的关联性,统一由执行法院管辖审理,这是值得商榷的。
 
多项措施加强执行强制力 
  在实践中,判决不能执行也来自案件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诸多措施。一方面,明确了报告财产令制度。即被执行人如果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不过,肖建华教授认为,报告财产令的效果依靠被执行人的自律。就算是虚报,也不用承担刑事后果。由于中国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所以报告财产令很难产生实效。法院需要主动开展职务调查,否则不会有质的突破。
  另一方面,针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债务人出境问题,此次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多个债权人执行问题留缺陷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上述的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葛行军认为,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的诉权,是很有现实必要性的。但是,更加妥当的规定应该是,由执行法院对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异议人不服裁定,才可以起诉。而且,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应该也享有诉权,因为这涉及实体权利,所以非常重要。
  肖建华告诉《财经》记者,在这个规定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多个债权人的范围,债权从何时起算等,这样才能明确多个债权人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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