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 08:10]

随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小产权房”的问题并不难解决,不一定非要拆掉或炸掉
【《财经网》专稿/记者 常红晓 实习记者
张艳玲】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进入市场。但究竟如何从制度上落实,目前政策尚不明确。10月25日,在“首届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滨海新区高层论坛”上,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胡存智针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提出了“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改革的初步构想”。
在胡存智看来,集体土地使用权改革应该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思路,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把重点放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上,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流转办法,构建新型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
“简单地说,就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重新分类。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就有望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地同权。”胡存智提出。
胡存智认为,首先,应参照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分为三类:一类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农村宅基地;一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如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一类是出租土地使用权。
胡存智认为,分清上述三种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就可参照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成熟做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方式,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胡存智认为,这是成本最低、社会接受程度最高的改革办法。
其次,对三种不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由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此可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农村宅基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如果农村宅基地要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就应该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方式’,交纳‘土地出让金’。差别在于,国有划拨土地‘入市’是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而集体划拨用地‘入市’则向集体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分类管理后,可“设计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模式”。胡存智指出,按照初次分配给予产权主体的原则,上述集体“土地出让金”应该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政府可对其征收“土地增值收益税”。
胡存智建议,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初期,土地增值收益税税率可适当低一点,“让农民获益更多一些”。也就是说,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相对于政府,农民集体可分配较多的份额。
第四,应设定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运行空间。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未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将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建设用地。由于中国不能把所有农地都变成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设定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
在胡存智看来,近年来,广东、浙江等地在征用农地的同时,从中划出10%-15%的土地给农民集体开发经营,农民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大大减少了征地矛盾。这其实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设定了一定的规模要求。
按照胡存智的设想,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试点中,只要有了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对目前处于政策空白地带的“小产权房”,就不一定全部“拆掉或炸掉”。
胡存智指出:“一些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由于土地是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购房者通过向该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补缴土地出让金,可达到经济利益的平衡。只要它符合规划,经济利益也达到平衡,问题就自然解决,不用其他的办法。”
在胡存智看来,过去,一些城市房屋也是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公有住房,后来这些房屋通过补缴土地费用,逐渐转化为可交易的房产。这个逐渐转化的过程说明,随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小产权房”的问题并不难解决。■
《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蒋省三:农地制度改革正当其时
刘守英:“农地入市”突破城乡分治
土地制度改革关键一步
陈锡文解读农地制度改革
周其仁:农地制度改革需“上下互动”
北京宋庄画家村首例小产权房纠纷宣判
土地制度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 最新点评 | 热点文章 | 一周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