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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者已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安徽省政府因信息公开纠纷被告一案,在开庭审理五天之后的10月14日,已由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原告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袁对此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
这意味着全国首例以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将进入二审阶段。
该案缘起于安徽省宣城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宣城市绩溪县的四位居民对绩溪县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房屋的决定不满,向安徽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宣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
安徽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以“本案适用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为由,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四位居民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中央文件的规定很明确,不存在“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须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的问题,被告中止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向安徽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详细信息。
由于没有得到安徽省政府的书面答复,袁裕来向合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9日上午,该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安徽省政府辩称,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已经及时给予答复。此外还认为,复议案件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据。
合肥市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还未审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向被告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被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袁裕来对此判决不服,于10月17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被告在复议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材料,当然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这些信息应该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没有矛盾,只是后者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对于判决的理由,袁裕来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他作为复议案件的代理人申请公开涉案信息,当然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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