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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卖官一律先免职并追究责任,提拔“带病干部”亦要被问责
【《财经网》综合报道】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等现象在中国官场屡见不鲜。为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下称《意见》)。
该《意见》提出,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就“预防”环节而言,《意见》强调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
而在“监督”环节,不仅要求党委(党组)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更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一方面是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充分发挥举报热线“12380”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该《意见》在“查处”环节提出种种举措,以严厉打击不正之风。
今年初,《中国青年报》率先报道了阜阳法院系统法官行贿未被处理继续任院长的消息,社会反响强烈,质疑不断。针对此类行为,《意见》指出,要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
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008年4月,因洪洞“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原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突然被该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此事一度引起舆论哗然。对此种“带病提拔”的现象,《意见》也做出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财经》实习记者 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