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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年底报国务院

    [09-19 22:56]  

该办法将降低农民工参保缴费率,缴费的大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可异地转移

   【《财经网》综合报道】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一直颇受舆论关注。9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部长尹蔚民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保部已制定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初步方案,争取2008年底前报请国务院批准。
    社保制度一直与劳动就业政策紧密相连。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然而,中国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些参保的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无法可依,困难重重。一些流入地政府甚至规定,参保农民工退保时,也只能带走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而农民工所属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则不能带走。
    中国现行社保制度难以适应劳动力频繁流动的现实,造成诸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难以落实,一些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中国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目前,人保部正在制定两个文件:一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二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人保部部长尹蔚民亦向《财经》记者证实,拟议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将“适当降低缴费率,缴费大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具体而言,对长期在城市稳定工作居住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可参加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比城镇职工低,缴费的大部分将计入其个人账户,并可随居住地变动携带和转移。
    如此,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中国将存在三种模式:一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农民工养老保险;三是拟议中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尹蔚民表示,未来这三种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和转换。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工参加上述“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将来其回到农村,亦可转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财经》实习记者 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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