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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将被问责

《财经》记者 张冰    [09-10 20:40]  

央企资产重大损失责任人将被终身禁入,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也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财经网》专稿/记者 张冰】国资委针对央企资产损失建立了严格而详尽的问责制。
  国资委10日公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业内专家告诉《财经》记者,《办法》是对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考核系列政策的细化和补充。
  “以前只是强调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对国资损失没有问责细化制度,本次《办法》的出台算是一个初步的问责制度,但是在操作上还要有实施细则。”国资专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向《财经》记者表示。
  曾参与《办法》制定讨论的刘澄告诉记者,制定此《办法》时,争议较多的问题涉及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以及究竟由何人来承担损失、承担多少责任。他认为,目前出台的办法,只是初步的划分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但还需要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即将在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办法》有44条之多,其中明确了国资委和央企追究资产损失的责任划分,明确如何认定资产损失、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如何明确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办法》规定,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办法》继续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办法》还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一到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办法》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也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刘澄评价说,当时讨论时,也曾提到要想办法区分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资产损失和由于管理者个人失误、管理制度缺失、玩忽职守等等造成的资产损失,“这样区分是为了避免让央企负责任束手束脚,避免央企负责人因为怕犯错而什么也不做。”
  刘澄认为,上述问题最后的解决方法是上报国资委,由国资委综合考虑区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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