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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对中投在美投资作出诸多限制

《财经》记者 吴莹    [09-05 21:20]  

2007年9月29日,中投公司成立,楼继伟出任中投公司董事长。

美联储“免除”了中投和汇金日常报告和资本金要求的“义务”,但对两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却依照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一个都不少”

  【《财经网》专稿/记者 吴莹】中投与准政府机构汇金的特殊关系已被美联储接受,但这两家机构未来在美国的投资也受到了美联储的诸多严格限制。
  这一揽子限制简要包括:中国投资公司(下称中投)控股的中国国有银行在美分行的融资受到比例限制,参股美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超过5%即需要美联储批准,参股美国的保险公司则需要事先得到美联储的批准,收购美国境内公司的25%也必须上报美联储等。
  上述新规出现在美联储9月5日公布的一份文件中。根据这份文件声称,所有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或商业贷款机构均受制于美《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之下,汇金由于其对中国国有银行的实质控制,因此受到该法案限制,中投在控股汇金的情况下,也受该法案限制。
  中投与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公司(下称汇金)此前向美联储提出免受《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限制申请。中投和汇金的理由是其属于国有投资机构而非银行控股公司。
  在双方就此事经过紧密磋商后,美联储作了回应。
  根据上述文件,美联储免除了中投与汇金遵循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所要求的日常报告以及资本金要求等义务,但对这类公司按照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应有的主要限制性规定却“一个都不少”。

并购限制
  这一揽子限制性规定都出于不将中投和汇金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按照美国有关法律,一旦被如此定义,就要接受美联储更加严格的监管。
  文件显示,除非中投与汇金被承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两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以下公司的控股权或决定性影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进行美国法律界定为金融控股公司才能涉足的经营活动的公司。
  文件对于中投与汇金参股投资美国金融企业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与美联邦储备法案,中投、汇金与任何由这两机构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美国的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5%或以上,都需要事先获得美联储批准;对于联储法案界定可参与国际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超过25%的股权投资需要获得美联储批准。
  对于受联邦储蓄保险覆盖的储蓄机构控股投资,也必须事先得到美联储批准。
  此外,中投和汇金若收购美国境内公司的25%或以上股权必须上报美联储。两家机构还必须继续保证主要业务在美国以外开展。

信贷限制
  上月,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98)刚刚得到美联储批准在美设立分行,汇金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88,香港交易所代码:03988)及建设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39,香港交易所代码:01939)的大股东,又是中投的全资子公司。
  按照该上述新规定,中投与汇金控股的公司在上述银行美国分行获得的贷款将受限额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位于美国的银行分支机构对上述两机构控股的某一家公司贷款不得超过该分支贷款额度的10%,向上述两家公司所控股的所有公司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且所有贷款必须全额抵押,必须遵照市场化条款。上述位于美国的银行分支机构与中投、汇金不得从事跨市场的商品与服务活动。
  在作出这些限制性决定之前,美联储曾对上述两家机构“亦商亦官”的关系表示疑虑,此番作出纳入监管的决定,也显示其对上述两家机构关系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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