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12:46]

庭审辩论焦点是原告内幕交易与被告投资亏损有无因果关系,庭审中原告离奇撤诉
【《财经网》综合报道】9月4日上午9时,我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在南京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广东股民陈宁丰状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877)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这起案件标志着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纳入司法审判后,证券民事维权领域的又一重大突破,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此类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终于解禁。
据《法制晚报》消息称,这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案发,要追溯至2004年天山股份的内幕交易。
2004年6月24日,天山股份重组,天山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中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此时投资天山股份无疑是个利好,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天山水泥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在提前知悉内幕信息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资金账户及其下挂的三个证券账户,从2004年6月21日起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对陈建良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五年的行政处罚。曾在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投资天山股份的广东股民陈宁丰认为,此举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对证监会处罚并不满意,2008年2月一纸诉状将陈建良告上法院,向南京中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他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最新消息称,昨天上午9时,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正式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律师均未出庭。法庭在此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主要经历了原告律师举证、法官提问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违法性、主观过错都是很清楚的事。因此,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在陈建良内幕交易与陈宁丰投资亏损,有无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
消息还称,庭审中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突然出具了一份陈宁丰提供给法院的撤诉书,但是陈宁丰的律师居然事先并不知晓。该律师称,对陈宁丰提出撤诉非常震惊,事实上原告陈宁丰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足1万元,但是,如果被告要求原告撤诉的话,付出的代价远比这1万元还要高。
目前,法院要求原告律师利用四五天的时间,和原告就此事进行详细核实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有专家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最困难的就是举证以及损失认定。我国现在涉及证券方面有效力的法律不多,立法时考虑的也不多。提出民事索赔可以,但操作起来缺乏明确的条款支持。但此案无论成败,都是证券民事维权领域的又一重大突破。■
(《财经》实习记者 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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