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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未被法院受理

《财经》记者 朱弢    [09-04 22:39]  

北京市一中院在裁定书中表示,四家防伪公司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在递交诉状一个多月以后,北京的四家防伪企业终于在9月4日收到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书。之前的8月1日,这四家防伪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参见《财经》2008年第17期《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由于8月1日正是《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均使用了“反垄断第一案”的说法。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定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在递交诉状以后,四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周泽曾多次前往北京一中院,查询立案进程。但均被告知,案件材料正在审查中。
  9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终于向周泽律师送达书面裁定。
  据周泽介绍,这份编号为(2008)一中行初字第1340号的行政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08年9月2日”。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周泽9月4日晚向《财经》记者表示,因为此案的特殊性,他曾考虑过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但“但没想到会是这个理由”,“我们肯定会上诉的,”他说。
  周泽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如果按照裁定书的逻辑,任何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有关利益相关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起诉,过了相应期限就可以继续违法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继四家防伪企业之后,又有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分别在8月11日和8月17日,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法院尚未对这两宗起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官员曾约见周泽,再三强调电子监管码的合理性。同时,这位官员还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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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否认行政垄断
食品安全法删除电子监管码条款
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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