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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险公司须自查和整改

    [08-29 22:28]  

各保险公司须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财经网》综合报道】保监会为规范财险市场秩序,要求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8月29日,保监会发出《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该《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包括: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通知》强调,各财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并解决理赔难问题,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保监会表示,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六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六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此外,《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监会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

(《财经》实习记者 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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