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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大股东增持须及时披露

《财经》记者 张冰    [08-27 21:3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改,大股东增持须在三日内公告,审批时间延长

  【《财经网》专稿/记者 张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内容第二款进行了修改,要求大股东须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27日晚间,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修改内容,修改后的《收购办法》于8月27日起正式实施。
  8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上述条款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针对此次修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五个工作日调整为十个工作日。
  据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的七项情况。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七项情况的具体内容。
  此前,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该款目前被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国内一家券商的投行部经理告诉记者,此次证监会修改主要是延长了审批时间有利证监会弄清收购情况,有利监管。
  同时,针对七项情况中第二项,修改后《收购办法》要求投资者对增持情况进行公告披露。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
  修改后《收购办法》要求,若属于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针对证监会规定投资者增持后三日内作出公告,上述投行人士认为,此举可为证券市场增加透明度。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进行规范,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上述负责人指出,对于存在违反规定的违规增持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作出不予豁免的决定,责令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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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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