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16:47]

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不服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患者不满赔偿数额
【《财经网》综合报道】时隔两月,“齐二药”民事索赔案部分于8月26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此前的一审判决认定假药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判处赔偿金额共计350多万元。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部分患者对赔偿数额不满,亦提起上诉。
2006年4月,中山三院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下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症状,其中14名患者因此死亡,另一人病情加重。同年5月,该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在全国范围内被紧急查封。
2007年8月,任贞朝等11名“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向中山三院索赔系列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11名原告共索赔2000万元,其中任贞朝的家人共索赔600万元。
该案本应于2007年9月29日之前审结,后经天河区法院院长批准,延期六个月。而后,天河区法院向广州中院申请了第二次延期,期限是三个月。
2008年6月26日,一审判决终于宣判。法院认定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虽然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适用产品质量无过错责任原则仍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据《财经网》既往报道,受害人获赔金额不等,最高的任贞朝获赔70多万元,最少约35万元,共计350多万元。
《羊城晚报》报道,在8月26日的二审中,中山三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审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中山三院认为,此案应适用《药品管理法》。法院判决让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认为,其应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对此反驳道:中山三院是销售者,药品也是产品,这种销售关系适用《产品质量法》是适当的。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然中山三院在药品销售中没有过错,但也要为其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据《羊城晚报》消息,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此外,在2008年4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齐二药”刑事案一审判决,“齐二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郭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等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今年5月,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销售假冒药用材料“丙二醇”的主犯王桂平,被江苏省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财经》实习记者 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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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总计获赔350万
“齐二药”案主犯王桂平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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