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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再举反腐利剑

《财经》记者 叶逗逗    [08-26 08:30]  

刑法修改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提升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将扩大受贿罪主体,严惩参与腐败的官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逗逗】正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作两项重大修改,从而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 
  修改之一,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的“巨大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提高,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论处。
  修改之二,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现行刑法对受贿责任的追究只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则将这个范围扩大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草案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这些人利用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受贿的,也要按照受贿罪来处罚。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等,构成中国刑法打击腐败行为的基本框架,但与前述三条罪名相比,量刑最轻。
  该罪第一次写入中国刑事规范是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正式确立了这项罪名。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就巨额财产差额部分的起算点曾经有过变化。1993年最高检《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通知》中将差额部分在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1999年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该罪的立法标准提高到30万元。
  由于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在已经查处的贪腐案件中,说不清财产来源的数额非常巨大,动辄几百万元。如最近开庭审理的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涉嫌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高达近千万元;8月中旬,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被判处死缓,他的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也高达千万元。
  刑法专家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般都会伴随着贪污受贿罪出现,但其量刑远轻于受贿罪。如前述几个案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千万元,最高也只能判到有期徒刑五年,但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到死刑。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多时候就成为贪官的一个避风港。
  曾经做过陈良宇、张恩照等官员辩护律师的高子程告诉《财经》记者,客观上,如果涉嫌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预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较之同等金额的贪污、受贿罪获刑较轻甚至很轻,就可能因辩护人的解释和引导,或为自救而自行避重就轻,选择不说明财产来源以逃避刑罚。他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此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据《财经》了解,本次修改之所以提高量刑幅度,其原因也在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该罪的刑法规定偏轻,建议加重。

扩大受贿罪主体
  受贿罪主体的扩大,并不是刑法修改首创。针对反腐案件中出现的亲属、情妇(夫)共同受贿的情况,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而更早之前,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行利益的若干规定》将“情妇(夫)”的关系写出。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都对“特定关系人”处以受贿罪。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一案,利用其身份和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情人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这被认为是“特定关系人第一案”。近日,陈良宇之子陈维力也被判处受贿罪。
  高子程律师认为,通过修改刑法,来明确官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其权威性无疑高于“两高”的司法解释,从而使追究与犯罪主体存在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或共同受贿行为的法源合理合法化。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告诉《财经》记者,这个修改是对刑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做的一个补充,适应了我国反腐的需要。他同时指出,此次修改,其实也是为了缩小中国现行刑法和《国际反腐公约》规定的差距,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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