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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将可获罪

《财经》记者 李箐 乔晓会    [08-25 21:25]  

刑法修正案今天审议。基金、券商、银行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的交易都被纳入内幕交易范围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箐 乔晓会】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加大力度惩罚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行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关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罪的条款中,新增“建议他人从事上述活动”条款,同时还明确了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及经营信息从事的交易都归为内幕交易范围。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草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草案明确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草案规定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次的修订案主要针对现在金融领域犯罪的复杂特性进行的。目前的金融犯罪人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往往自己不从事交易,而是建议他人操作,之后参与分成。由于刑法是罪刑法定,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的修订将有效打击经济领域的内幕交易犯罪,同时还有很强的社会教育功能。”刘俊海表示。
  上海锦天城律师合伙人刘艳芳表示,新规定把涉及内幕交易范围扩大了,但如何判断是否知悉了内幕信息,现实取证过程中比较困难。
  “内幕交易在全世界都是难题,国外做法和我们不太相同,他们不惜派卧底等手段,拿到证据才去举报,而我国仅靠推断。建议执法人员还是应从证据上多考虑。”刘艳芳说。
  刘俊海表示,举证问题确实是一个难点,现在刑事诉讼法坚持无罪推定,但也不是不能侦查出来,所有的内幕行为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同时交易系统实时显示的数据、实名制都便于监管部门监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针对以经济为目的犯罪,可以引进美国非常成熟的辩诉交易。即对犯罪人不一定要判多重的刑,关键是要剥夺他的经济能力,如果能够在罚没犯罪所得的同时,支付超额的兑价,不坐牢都可以,对于经济犯罪不应以肉体的消亡为最终追求目的。
  刘艳芳也表示,采用辩诉交易,可以大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行力度。
  目前受到高度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内幕交易案还在审理当中。对此案是否会因刑法的修改而有所变化,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法律新法不溯及既往以及实际操作中“从旧兼从轻”(即从属旧法以及如果新法量刑轻从属新法)的原则,董正青案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中国内幕交易案一览


资料来源:证监会、法院判决书、上市公司公告等。
(本刊记者曹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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