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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收回城商行、农信社财务监督权

《财经》记者 温秀 实习记者 张曼    [08-20 17:49]  

这将使财政部门在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方面进一步责权对称,而非仅仅在化解风险中扮演损失承担人的角色

  【《财经网》专稿/记者 温秀 实习记者 张曼】城商行、农信社财务监督权明确由税收部门转至财政部负责。
  财政部“三定”方案确定后,对城商行和农信社的财务监管将由财政部负责,至此金融企业财务问题将纳入财政部统一监管体系。分析人士称,这将使财政部门在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方面进一步责权对称,而非仅仅化解风险,承担损失。
  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系统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城商行和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原本应属于财政部监管范围,但却由于历史原因由税务部门代管,一直未能理顺监管职责,这次重新回归财政,是正本清源之举。
  事实上自2007年1月起实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下称《规则》)就曾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拟订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不过据财政系统有关人士透露,此前城商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一直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尽管2007年起财政部下发了统一的《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由相关税收部门在主导,监管并未真正理顺。而其对城乡金融合作机构的监管,一直都在按照1993年制定的办法执行,而该办法是针对当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定的,与当前一些金融机构的实际已经有较大的差距。
  该人士表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本身应该纳入财政部统一监管,但直到此次中编办关于财政部“三定”方案出台后,这一监督管理职责才正式回归。未来城商行与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将按照《规则》推进。
  2007年初开始实施的《规则》解释了由财政部来进行财务监管的原因和必要性。《规则》称,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证券公司的重组等金融改革实践看,金融企业出现的财务风险,形成的财务负担最终都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特别是在绝大多数金融企业由国家控股的情况下,还会因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而形成国有资产损失。
  《规则》称,为体现新形势下公共财政的特点,切实履行好财政财务监管职责,控制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而引发金融风险,尤其是控制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财政部必须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以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财务监管的法律依据,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引导和督促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此前由国税部门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将在通知下发后正式废止。
  所谓财政部监管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据《财经》记者采访获知,包括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报表的内容、财务开支的管理等,如大额支出、固定资产购置的比例、抵债资产的处理等。
  在这个基础上,行业监管部门会再提一些本行业特殊的监管要求,如银监会根据财政部的基本要求,结合银行特殊性,从业务角度进行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备充足率等,其中拨备、核销等政策等也需和财政部门协商。再如保监会提出偿付能力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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