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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保障社会救助投入

《财经》实习记者 张艳玲    [08-18 21:34]  

《社会救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但并未明确中央财政具体投入的比例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张艳玲】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救助缺乏财力保障,并且无法可依。随着《社会救助法》进入立法程序,这种局面有望结束。
  8月15日晚,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把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但对于中央财政如何承担社会救助责任,《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给予规定,只是在第九条中笼统表述“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该草案因此已受到公众的质疑。
  事实上,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都有投入。2007年,全国投入城市低保共2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60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出资30亿元,用于激励地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据《财经》记者了解,民政部从2005年1月启动社会救助法起草工作,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前后历时三年半。此次《征求意见稿》曾经多次修改,现分七章34条,全文3500余字。对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金保障、救助标准、具体措施以及注意事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官员表示,目前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健全、城乡不平衡、救助内容不完善、救助方式单一、捐助资金不足等,这需要从立法角度完善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

投入不足“软肋”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不能自食其力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以城乡居民低保为核心,还包括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上述草案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家庭和个人等均可作为中国社会救助的主体。但从国际经验看,各级政府无疑是社会救助体系责无旁贷的“埋单人”和责任人。
  中国的城市低保制度已运行多年。2007年,中国政府决定在农村建立低保制度,加上原有城市低保制度,城乡低保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纳入全国救助体系的救助对象总数可能近一亿人。中国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日渐完善。
  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2200多万人。各级财政对城市低保的支出增加到2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60亿元。全国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08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而在农村,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低保对象3451.9万人,加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25.7万人,共计4000万人。此外,目前中国还有“绝对贫困人口”1487万。而在学者看来,既然有了农村低保制度,就不应该有“绝对贫困人口”。
  截至2007年底,中国各级政府农村低保资金共计投入104.1亿元,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840元,实际上人均每月只有37元,还未做到“应保尽保”。据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方案,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农村低保的投入为90亿元。
  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社会救助投入难以保障亟需解决。受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委托的一项课题研究结果指出,2001-2004年,中国的社会救助资金占GDP的比例不足0.2%,占各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足1%,是世界上该项投入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基本生活”,同时“鼓励劳动自救”,并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社会学者指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地方政府并未把社会救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有的地方即使列入预算的,实际执行中投入的缺口也较大,救助投入缺乏法律的“硬约束”。
  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学者指出,各级政府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必须逐步加大财政的投入,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投入机制。对于经常性救助项目,财政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投入比例,实行刚性约束。对于临时性救助项目,应结合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及时安排。
  更重要的是,除了各级地方财政投入的法律保障,中央财政投入也需要必要的法律约束,来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事实上,正是中央财政2007年首次出资30亿元用于农村低保,才大大推进了各地低保制度建设的进程。
   据民政部官员介绍,在当前救助工作中,监督机制陈旧,相关申领标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比较差。同时,一些地方的社会救助不够公开、规范,外部监督薄弱,这些都造成有限的救助资金时有浪费。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情节严重者,处以冒领款项金额或者冒领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上述草案还对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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