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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财经网》综合报道】8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的第一个配套行政法规。
《规定》将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19条削减为现在的5条,其内容仅仅包括最为紧迫和重要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作为第一个亮相的配套法规,《规定》明确了申报“门槛”。
根据这一标准,经营者集中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指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明确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标准: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规定》如此表述。
据了解,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只有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才需要申报。2006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采取的是“市场占有率”的评判标准,即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0%,并且并购完成后境外当事人与其有管理企业在华市场占有率达25%。
《规定》摒弃了“市场占有率”,采纳了营业额的标准。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判断一个企业的营业额要比判断它的市场占有率来得更加容易,这也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采纳的口径。
《规定》也明确了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机构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反垄断法》只是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必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但是并未明确哪些部门将是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定》已于8月4日起施行。■
(《财经》实习记者 武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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