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财经网》首页 > 新闻 > 政经 > 政经每日要闻 > 中共颁行党代表任期制条例

中共颁行党代表任期制条例

《财经》实习记者 张艳玲    [07-18 08:27]  

 是中共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进展,但暂未规定党代表享有质询、罢免和弹劾等权利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张艳玲】2008年7月16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向社会全文公布。该《条例》的核心在于推行“党代表任期制”,其目的在于推进中共党内民主建设、强化对各级党委领导层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行力。
  所谓“党代表任期制”,是指中共党代表在五年一届的全国党代会闭会后,其代表资格和职权在五年任期内一直有效的制度。《条例》同时明确,党代表任期制适用于中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县(区)级代表大会代表。
  《条例》共分六章,总计3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党代表的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二是明确了党代表的八项权利与职责; 三是明确党代表履职,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四是对保障党代表履职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两大类权利与职责:
  一是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可联名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二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可“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等。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党建原理教研室主任高新民认为,该《条例》的出台,是中共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进展,有助于把中共各级党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制度化,将对党内民主具有实质性推动。
  “过去,党的代表大会只是在大会召开时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闭会后基本悄无生息,一般是中共党的常委会作为领导机构呈现在公众面前。党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的地位难以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难以实现。”高新民介绍说。
  党建专家指出,《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党代表的职责、权限和履职的保障。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员通过党代表参与党内重大问题讨论和决策的重要途径。该制度有助于普通党员和党代表监督各级党的委员会。
  高新民指出,《条例》的出台,是党内民主建设取得进步的标志。但此次《条例》只规定了党代表有选举权、表决权、被选举权,并未规定其享有质询、罢免和弹劾等权利,这需要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
  对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也表示,《条例》“对一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不断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中组部上述负责人称,各级党委可就“代表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发挥代表团(组)作用”、“明确代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范围”、“代表出缺后的增补、代表资格的终止以及对代表的党纪处分”等问题进行探索;“还可结合部分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等进行探索。”
  党建专家也指出,对党代表的履职行为,也应通过党务公开等形式,给予必要的监督,而此次《条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加之党代表任期制的执行取决于各级党的决策机构的重视程度,因此《条例》的成效有待实践的检验。
  据记者了解,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共一项基本的组织制度。中共八大曾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写入党章,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持续。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党内民主被定位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把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2008年4月28日,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5月5日,该《条例》已在中共党内正式印发。■

 
编辑推荐热点文章最新点评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京ICP证09002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56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