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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募捐未经批准 相关款物应转交

《财经》记者 常红晓    [06-10 18:25]  

民政部首次对汶川地震后民间组织的募捐活动及其款物的使用作出规定

  【《财经网》专稿/记者 常红晓】6月9日,民政部发布2008年第108号公告。公告要求,除了公募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这是民政部首次对汶川地震后民间组织的募捐活动及其款物的使用作出规定。民政部称,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在公告中,民政部实际上要求,只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才能在灾后募集资金或物资。而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灾后募捐也要“补办”手续,事实上是作为此次地震募捐的“特例”。按照该公告,民间组织或个人不能公开募捐。
  对于“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搞救灾募捐,民政部公告称,凡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民政部规定,“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民政部上述公告强调,“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应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上述公告还要求,监管部门在2008年民间社会组织年检时,“应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情况”。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有权募捐的其他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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