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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震灾凸现个人破产立法空白

《财经》记者 秦旭东    [06-02 11:43]  

银行核销地震呆账引争议,专家认为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解决有关问题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汶川大地震导致数以百万计的房屋损毁,因此也留下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怎么办?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贾志杰在5月31日至6月1日举行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就有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
  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也在此次论坛上透露,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五年立法规划,个人破产法是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有可能被列入立法规划。
  6月1日正好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一周年。贾志杰表示,这部法律只是“一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整个破产法就不完整,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个人破产法来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空白
  所谓个人破产,也叫自然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其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很多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香港明星钟镇涛破产案曾广为人知。钟由于炒楼亏损无法偿还高达2.5亿港元的债务,被法院宣告个人破产。在随后的四年破产期中,钟受到包括消费等行为的限制,四年后则可免除债务负担,“重新做人”。
  这项“人性化”的制度把破产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拯救”出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得以维护,是法律尊重个体利益与权利的产物。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破产人的财产及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也可以得到尽可能的利益保障。
  但在我国大陆,个人破产制度目前还是一个完全空白的领域。
  李曙光说,汶川大地震凸显了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性。从法律上看,地震导致房屋灭失,但购房人偿还购房贷款的责任并没有灭失,商业银行可以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但是,“房屋可能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财产,出现这么大的灾难,你还让他还债务,跟我们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不太符合。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债务,就可以被豁免。”

立法应加速
  实际上,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也纷纷“特事特办”,出台了很多特殊优惠措施以减轻灾民和灾区负担。
  5月19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各家银行对受灾地区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建行、农行及中行等纷纷出台政策,给予重灾区最长六个月的贷款展期。
  5月23日,银监会就“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之后,已经有灾民根据规定申请核销债务并得到银行批准。
  但是,这一通知也引发了争议。不少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已经市场化的商业银行,核销债务是否要经过股东会授权或通过?如果核销导致的损失,要由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自行承担,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动免除债务,而监管部门发出此要求则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如果由政府通过一定措施弥补商业银行的损失,实际上这个债务并没有真正“核销”,而是转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
  另外的问题是,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借款购房人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核销债务,如何防止虚假核销?李曙光说,如果债务人除在地震中毁损的房屋外,在外地还有房屋或者还有一定存款,还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他的债务就不能核销,关键的是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已经符合“破产”的条件。
  显然,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实际上,在《企业破产法》立法之初,草案题目一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调整范围除企业法人外,还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而前述合伙人和出资人,就是所谓的“商自然人”。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曾表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商自然人”和办理了大中型商品消费信贷和房贷的个人,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需要个人破产法的保护。
  但最终出台的法律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该法规定的程序。主要的原因是,立法机关认为目前还没有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李曙光说,《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个人破产立法应当提上日程。目前要解决几个问题,比如金融体系方面,商业银行自身的市场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监管体制都要完善;司法体系方面,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建立发挥商业银行和个人债务人的谈判功能的庭外谈判机制;此外,还要有针对个人破产的专门公共管理机构,以及一些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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