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股东控制多家券商的情况在行业内并不少见,如何处置引人关注
【《财经网》专稿/记者 乔晓会】酝酿四年之久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于4月23日晚由国务院公布。同时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下称《风险处置条例》)。两个条例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条例首次涉及证券公司“一参一控”的股东管理模式。
《监管条例》规定,“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证券公司也被要求遵循基金公司的“一参一控”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家股东控制多家券商的情况,在行业内并不少见,包括中信证券、中央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等都控有超过两家证券公司。如何处置这类情况,使之符合此条款值得关注。
即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监管条例》,共有八章97条,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特别是对一些创新的金融业务作了规定。整个条例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设立方面,要求股东尽可能以资金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具体到业务操作上,《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开展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都分别提出了操作规范性要求。
在客户资产保护上,除了要求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外,还要求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委托资产也做相同保护,较《证券法》更进一步。
此外,《监管条例》还对证券公司的信息透明提出了要求。同时提出,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监管条例》自2004年便开始酝酿,2005年进行意见征询。但由于自2001年开始的熊市,导致诸多券商陷入困境。自2004年始,券商进行了三年综合治理,整个行业处于变革整合阶段,《监管条例》的出台延迟至今。
与《监管条例》同时公布的《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规定了证券公司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五种方式在券商三年综合治理中均有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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