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构成违约
【《财经网》综合报道】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辞职案终审判决结果4月24日公布,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构成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335555.05元。
据新华社消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宣读了这一结果。至此,持续近一年的飞行员辞职遭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正式结束。
2007年5月17日,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机长郑志宏向公司提出辞职,未获同意。7月10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云南分公司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57万元,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随后双方均向法院提出上诉。郑志宏1995年转业后进入该公司,1999年成为机长。
终审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确认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培训时间,法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此前航空公司认为,1529.38小时应视作培训时间,按飞行成本平均值计算,共产生培训费用约527万元。郑志宏则认为,按规定培训必须在航空模拟器或空载飞机上进行,实际培训时间只有300多个小时。
法院终审判决为: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96元。
去年12月,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志宏应向东航赔偿1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不断,由于飞行员属稀缺资源,其在离职时均遭公司高额索赔。据《楚天都市报》报道,今年3月,武汉一名飞行员辞职终审判赔航空公司179万余元。■
(《财经》实习记者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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