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曾锦春在一审法庭上。(图片来源:湖南法院网)
检方指控其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该案开庭前一天,湖南官方曾下令控制媒体报道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昌平】4月23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一审在长沙市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据检方指控,曾锦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这位曾三次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自称“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副厅级官员,于2006年9月19日下午被湖南省纪委正式“双规”。当日,郴州市民万人燃放烟花以示庆祝,经媒体报道遂成为全国焦点。
据起诉书,曾锦春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逮捕。此案经湖南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12月29日转至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对曾锦春的起诉书长达3万字,所涉行贿者高达45人,长沙市中院安排的庭审时间是4月23日至25日。
《财经》记者获知,曾锦春是继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湖南省原纪委副书记杜湘成之后,湖南省近年来落马的第四名厅级纪委书记,此案一度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
“法庭封锁”失效
旁听人士介绍,当日上午8时41分,长沙市中院一号审判大庭,两法警将两大箱起诉材料抬上审判台,随后,湖南省纪委派的人在现场录像。8时54分,面无表情的曾锦春被押送至法庭,他大约一米六五的个头,体形微胖,黑发微秃。
曾案开庭前一天,湖南本地媒体收到有关通知:“不得采访报道庭审过程和细节,不得报道检察机关起诉但尚未经法庭审理的事实经过,同时不得进行相关的回顾报道、不评论、不炒作、不链接、不发突出版面和重要位置”。曾锦春案在当地官方眼中的敏感程度可见一斑。
开庭前一日,全国40多家媒体闻讯赶至长沙。官方仅批准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湖南卫视三家媒体的记者入内旁听。长沙市中院以“席位不足”为由拒绝其他媒体入内。
不过,开庭当日,除前述三家媒体,其他一些媒体的记者还是通过非官方渠道“混”入了旁听席,《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甚至在开庭同时,在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进行了现场文字直播。
据悉,当日,湖南省、郴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市两级纪委干部参与庭审。进入法庭的记者发现,旁听席至少一半座位没坐满。开庭中隙,长沙中院有三个服务人员闲来无事进入现场旁听。
参与旁听的人士介绍,公诉人用了两个小时宣读起诉书,由于耗时太长,旁听席上有人打起了瞌睡。
据公诉机关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人民币3111.4万元、4.25万美元和6万港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曾锦春在郴州有“曾矿长”之称,独揽全市采矿权审批,同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在其3000多万元贿款中,逾半数与矿产审批和整治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湖南省纪委对曾锦春案的通报相对照,约有4000万元未纳入此次起诉范围,为红包礼金和投资收益。
起诉书载明,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自1995年以来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6.31万元,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共计6805.76万元。
“郴州系列窝案”余波未了
曾锦春生于1944年,湖南郴州人,自1995年2月起担任郴州市纪委书记至2006年9月案发,执掌该市纪检工作长达11年。按厅级干部60岁退休大限,曾氏本应于2004年平稳卸任,终因其眷恋权柄两度改小自己的年龄,直至2006年震惊全国的“郴州腐败系列窝案”案发。
《财经》记者获知,此系列窝案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案为起点,相继牵出郴州市原城建副市长雷渊利、市委书记李大伦、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市委组织部长刘清江及市长周政坤。
目前,雷渊利、樊甲生已获刑,李大伦一审尚未宣判,刘清江、周政坤还在等待开庭审理。“郴州系列窝案”未到终曲。
为曾锦春担任辩护律师的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邱在此案公审前即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公开了曾锦春案起诉书。此后,其又在网站发帖称:曾锦春检举揭发的原郴州市工商局局长邓毅,已因巨额受贿案被查处。此案还引致郴州市工商局多名官员“落马”,曾锦春应该构成立功甚至重大立功。
邱兴隆律师还举例称,在曾锦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曾通过辩护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反贪局递交了另一检举某副厅级官员的材料,线索所涉受贿金额多达1000余万元,检举线索所涉人员与情节明确而具体。此一材料事关曾锦春能否构成另一起立功乃至重大立功,应受到控方重视。
由长沙市检察院出具的曾锦春案起诉书,未对其检举立功之事进行描述。湖南省检察院亦未就此检举线索的查实情况形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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