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坤正式递交上诉状
本文来源于新闻动态 2008年04月17日 20:02上诉围绕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发行债券和抽逃出资三项罪名展开;针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则未再申辩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昌平】4月17日上午,“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张荣坤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辩护律师胡炯明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这一天正好是张荣坤案一审判决后第十天,为被告上诉的最后期限。上诉状将由松原中院转呈吉林省高院。
此前的4月7日,松原中院一审对张荣坤宣判: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被扣押的13亿余元资产予以全部没收,并对张氏控制的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沸点投资)处罚金2.32亿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禧投资)处罚金5000万元,合计约16亿元。
一审宣判后,张荣坤在签收判决书时立即表示要上诉。与其一同获罪的原福禧投资高管王永德、张军、周卫明亦同时提出了上诉请求。
《财经》记者获悉,张荣坤上诉主要围绕三项经济犯罪罪名展开,针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则未再申辩。其个人及公司的辩护律师,仍将由许兰亭、胡炯明、徐平、钱列阳等人担任。
根据张荣坤的诉状,其上诉理由可归纳为两点:一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二是16亿元冻结资金应为“合法所得”,不应被没收。
据松原中院一审判决,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四年半,对公司人员行贿罪被判两年半,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六年,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判四年,抽逃资金罪被判四年,五罪并罚,合计执行19年。许兰亭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在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为张荣坤所涉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决时改为抽逃出资罪)作了无罪辩护,但未获得法院支持。这正是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
至于被没收的13亿余元资金,主要包括两笔:一是张荣坤2000年起坐庄海欣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51),截至2007年9月28日其账户盈余11.89亿元;另一笔1.388亿港元,则是2005年至2006年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旗下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45,下称上海集优)赴港上市时,张荣坤从上海电气集团等公司拆借资金购买上海集优的股票获利所得。
在此案一审中,徐平律师辩护称,张荣坤坐庄海欣股份还获得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和海欣集团的资金支持。其买卖海欣股份产生的收益,不能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至少上述11.89亿元盈余资金,应扣除已经支付给上海广电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以及融资账户的利息等资金至少约10亿元,这些钱之前已经已从张荣坤公司的“合法所得”收入中先行支付出去。
徐平还认为,张荣坤从上海国企中拆借资金系民事行为,而将此资金用于香港炒股并不违法,不应对其收益实施没收。颇为蹊跷的是,一审判决书不同于检方起诉书,已将1.388亿现金港元已被修改为1.263亿港元,并简单注明为“起诉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其中差价的流向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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