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财经》网综合报道】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备受关注的《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1条,其中对水污染责任事故方面,在二审稿“单位责任”基础上,追加了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罚款责任。其中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第三人造成的水污染损害,排污方仍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落实了受害人的求偿权利,排污方在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针对近年饮用水源频受污染的现状,《水污染防治法》还添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此外,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制定,仅在1996年有过一次修订。近年以来,各地频发严重水污染事故,推动了水污染防治立法进程。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从起草至出台已历时数年。自2007年7月15日国务院提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初审、二审。2月28日,三次审议稿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财经》实习记者 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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