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就非法证券活动性质作出认定
【《财经》网综合报道】近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明确“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均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这是因为最高院曾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通知》并对非法证券活动中相关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认定。《通知》规定,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市场出售“原始股”的行为,《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由于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通知》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证监会还通报了2007年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结果:全国证监系统全年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证监会表示,随着《通知》出台,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
(《财经》记者 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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