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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坤案一审结束 择日宣判

《财经》记者 罗昌平    [12-28 22:59]  

原计划至少四天的庭审两天即告完成,张荣坤基本认罪且被认定无立功表现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昌平】12月28日18时整,张荣坤案一审结束。一审法院未当庭宣判,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此前一天,张荣坤案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该法院有关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本案庭审计划在元旦前结束,其正常庭审时间至少为四天。但结果有些出人意料,仅用两天就结束了一审。
  据检方起诉书,被告单位为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沸点投资)、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禧投资),被告人为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坤及福禧投资出资人周卫明、投资总监张军、董事兼运营总监王永德。
  上述两被告单位和四名被告人一共被控五宗罪:沸点投资、福禧投资、张荣坤涉嫌单位行贿共计2913.6113万元;沸点投资、张荣坤涉嫌对公司人员行贿170万元。两项行贿总金额高达3083万余元;沸点投资、张荣坤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福禧投资、张荣坤、王永德、张军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沸点投资、张荣坤、王永德、周卫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据接近此案的法律专业人士介绍,根据张荣坤案目前的情况来看,其被指控的五宗罪名均非重刑,但情节相对严重。比如,张荣坤及其公司所涉行贿金额高达3083万余元,其中向上海申能集团原副总经理王维工一人行贿933万余元。就其所有行贿记录的时间来看,集中于2000年岁末至2006年6月间,最后截止时间正是上海社保案案发的前一个月。
     《刑法》规定,对单位行贿的处罚一般为对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张荣坤被指控涉嫌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单项最高可判十年,其他一些罪名则在五年以下。
  《财经》记者获知,在张荣坤案12月27日全天的庭审中,主要举证、质询了其中三项罪名——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12月28日上午,又举证和质询了欺诈发行债券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项罪名。28日13时到18时,为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时间。
  上述四名被告及两家被告单位,共聘请了来自北京和上海的11名律师,其中张荣坤个人及公司共聘请五名律师。在12月28日下午开庭的五个小时里,不仅有11名律师与控方的辩论,还包括四名被告的最后陈述,时间紧张程度可想而知。
  “法庭辩论进展得很顺利,辩护时间基本满足,律师们也没有提出疑问。”张荣坤的一名辩护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在其看来,此次庭审时间尚属正常,但当庭并无激烈辩论场景。
   相关辩护律师还向《财经》证实,张荣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十分配合法庭调查,其本人对检方所有指控基本表示认同,并主动认罪。不过,整个庭审均无关于张荣坤存在立功表现的任何记录。此间,被告家属亦获得法院方面的特殊安排,不仅其在庭审时可以独立使用法院的一个房间,还获准在庭审之后会见被告。
  持续两天的庭审未向任何新闻单位开放。■

资料:《刑法》等对上述五项罪名的认定及量刑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18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上述操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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