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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净收益一成以上用于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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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相关《办法》,列出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八种资金来源,而主要承担主体是市县一级财政部门

  【《财经》网综合报道】11月14日,财政部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廉租房资金的八个来源,强调“专款专用”。财政部称此举旨在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此前,中国曾在8月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被写入了十七大报告。
  作为上述文件精神的配套措施,《办法》的出台彰显政府扶持弱势群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坚定决心,但在目前在房价高企,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拉大趋势背景下,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能否得切实保障,仍需拭目以待。
  此次《办法》针对具体实际,列出了廉租房资金的八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益(扣除风险计提和管理费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中央、省级、及市县财政所安排的补助资金;来自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其中,来自中央的资金分两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承担主体是市县一级的财政部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的不足最终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明确廉租住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办法》同时要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并且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办法》特别指出,不得混同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表示,《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经》实习记者 徐凯 温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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