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编译局当代研究所所长何增科接受《财经》专访时认为:“制度反腐”宜与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相互配合,相互推动,以求“制度反腐”形成合力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常红晓】反腐败关系民心向背,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近年来,中国反腐败逐步向纵深推进,但是腐败依然多发,形势依然严峻。中共十七大召开期间,《财经》记者就反腐败问题专访了中央编译局当代研究所所长何增科。
何增科是长期研究反腐败问题的专家,著有《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一书。
《财经》:与过去相比,此次中共十七大报告对反腐败的表述有何新意?
何增科:中共十七大报告关于反腐败的论述,更多地强调了中共反腐败方针和策略的稳定性、持续性,是对十六大以来的反腐败诸多认知的继承和深化。与十六大相比,十七大报告提出“三个更加”,要求在“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重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这表明,中国已经全面进入“制度反腐”时代。在“制度反腐”时代,一方面,中共领导的反腐败斗争仍将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一方面,构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已成为“重中之重”。其方针正如报告所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事实上,“制度反腐”是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是党政官员在既定制度安排下权衡了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后的理性行为。在现实中,只要腐败被发现或受制裁的可能性小,就会有更多的官员腐败。
中国目前公职人员中存在的腐败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这说明腐败具有体制性特征,并非个别现象。在如此情势下,如果仅着眼于个案查处或自律和思想教育显然不够。只有持续的制度创新,才能改变腐败行为的激励机制,才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财经》: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目前有哪些经验教训?
何增科:改革开放以来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反腐败主要靠两手,一手是抓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一手是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但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其教训在不能防患于未然,未能治本。
正是基于上述教训,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到了战略高度。1997年后,中央出台了军队不能经商等诸多治本措施,惩治腐败和创新制度并举,取得了积极成果。
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近十年来,中国的腐败逐渐从经济领域转向政治领域。这主要表现为:腐败案件向“高层化”发展,“一把手腐败”、人事权腐败、司法腐败、“公贿”、行政腐败等政治领域的腐败案件居高不下。
政治领域腐败的流行,究其制度根源,还在于现有的党政领导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政府间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缺陷。政治领域腐败案件多发、高发趋势也表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反腐败必须进行广泛、持续的制度创新。
《财经》:中国当前实行“党政官员财产公开”,主要的困难何在?
何增科:制度反腐败,主要有两条:一是改变滋生腐败的宏观制度环境和结构;二是有具体的反腐败制度安排。党政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及公开,当属于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是被国际经验证明为最有效的反腐制度。
建立党政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首要的一条是立法。从已实行该制度的国家看,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条例,而目前中国这方面还存有缺陷;其次,财产收入公开需要一系列技术和制度条件。比如,需要银行和税务机关的配合,这些配合当然需要法律授权;需要有收入和财产审核的机构;比如在支付方式上,政务开支减少现金流,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实现;通过制定《反洗钱法》,监控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等等。中国已出台了《反洗钱法》,但要在技术和制度条件上全部满足,仍需时日。这些都是现实的困难。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财产收入公开,其基础是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中国这方面已有一些探索,但是受制于党政领导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距离真正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还有相当距离。在理想的体制下,财产公开制一般限于经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官员;在这些官员中,对政治家和议员等要求更高于一般官员。
《财经》:中国的“制度反腐”,目前主要的任务是什么?
何增科: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等等。这些措施都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也是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应该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该看到,腐败的出现,与党政领导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司法管理体制等不完善存在相当的联系。因此,“制度反腐”宜与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相互配合,相互推动,以求“制度反腐”形成合力。
以解决目前突出的“一把手腐败”为例。从制度上看,首先要实行党政分开、政治与行政分开,把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避免三种权力集中于一人。
按照党政分开的思路,党委会要发挥类似董事会的职能,负责提名推荐政府首长和法官的人选,提出政策方针路线,交由政府首长去执行,并根据政府首长的执行结果决定其去留。党委会成员可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进入人大常委会任职,实现党委会和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衔接,党的“一把手”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有权挑选和任命副职官员和部门首长;同时改变党政联合决策、联合发文的机制,把行政决策权真正交给行政首长,真正建立起政府向民众负责的责任政府体制。
在党政分开的基础上,还要落实政治和行政分开。实行政治和行政分开,严格限制政治任命官员的范围,依法明确划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的职责权限。事务类公务员实行考试录用、考绩晋升和常任制,确保事务类公务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抵制“一把手”对自己职责范围内事务的不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