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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紧急处置”的信息能不能报道?

null    [07-02 16:32]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教授指出,如果沿袭过去的思维习惯,动辄以影响稳定、对社会不利等理由限制报道,这与我们整个改革开放特别是立法的方向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

  【背景】日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包括劳动合同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内的七部法律草案。据《南方周末》报道,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部门建议,对新闻单位的违规行为,除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罚,还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有的政府机构的意见是,“违反规定”的表述过于笼统,应该予以明确。有地方政府建议修改为“并对新闻媒体的采访依法进行管理,对送审稿件进行把关”,以及增加“对不利于紧急处置的信息不得报道”等内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教授指出,媒体在传递信息的时候,由于某些行业特性,比如说由于时效性,不太容易把每一个细节都弄得非常准确。因此,如果不是故意制造差错,对媒体出现的差错一般来说是容忍的。在当下的中国,行政权力远远强于媒体,在两者关系上,法律应该更倾向于保护媒体。
  有地方政府建议“对不利于紧急处置的信息不得报道”,对此,展江认为,所谓“有利于”或“不利于”,往往是很难判断的事情,到底对谁不利也难以确定,很容易造成信息封锁。何况,我们还有一个参照系,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已有明文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沿袭过去的思维习惯,动辄以影响稳定、对社会不利这样的理由限制报道,这与我们整个改革开放特别是立法方向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
  有的部门提出,对新闻单位,除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处罚,还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展江说,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媒体也好,公民也好,传递信息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应予以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得受一些限制,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还有侵犯个人权利的,比方说侵犯隐私、人格等等。但这些都须由法律来规定,由司法部门来执行,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来执行。所以,由行政部门来处罚媒体,更不用说由行业主管部门来处罚,这是违反法治要求的。
  在中国,规范媒体的法律是不健全的,但是,规范社会法人和公民的法制是基本健全的。所以,如果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首先要按现行的法律作出处置;其次,作为公共信息的传递者和公共论坛,媒体在传递信息的时候,如果不是故意制造某些差错,由于新闻的某些特性,比如说由于时效性,不太容易把每一个细节都弄得非常准确,对媒体出现的差错一般来说是容忍的。在这种情况下,处罚媒体是没有道理的,世界各国都是这样。
  展江举例说,在报道“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美国新奥尔良造成的灾害时,媒体报道确曾言过其实,比如当地发生的强奸案、抢劫案的数量和规模,后来英国的一个报纸作了调查,发现夸大了十倍。但是美国没有任何方面追究媒体的责任。■

   《财经》杂志记者杨哲宇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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