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资委原主任凌宝亨被控受贿50万元

本文来源于新闻动态  2007年06月28日 21:21
6月28日上午一审开庭,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者包括司法纪检相关人士、部分国资委系统官员,以及家属等30余人;被告当庭忏悔,法庭认定其自首情节,案件或于一个月内宣判。
       今年5月,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曾对外公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凌宝亨,在担任上海市经委企业管理处处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副总裁、上海市经委副主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6月28日上午一审开庭,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者包括司法纪检相关人士、部分国资委系统官员,以及家属等30余人;被告当庭忏悔,法庭认定其自首情节,案件或于一个月内宣判。
    今年5月,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曾对外公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凌宝亨,在担任上海市经委企业管理处处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副总裁、上海市经委副主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陈中小路】6月28日上午9时,因上海社保案落马的上海市国资委原主任凌宝亨,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财经》从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处确认,凌宝亨被控受贿50万元人民币,这一受贿金额是被告几次收受现金及物品折价后的归总数值。另据介绍,法庭已认定凌宝亨有自首情节。
    今年5月,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曾对外公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凌宝亨,在担任上海市经委企业管理处处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副总裁、上海市经委副主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凌宝亨当庭作了忏悔。”一位旁听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出现在法庭上的凌未着囚服,一袭夏装,“感觉心态调整得比较好”。
    中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上周开庭的上海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原总裁王国雄受贿案类似,凌宝亨受贿案的审理未向新闻媒体开放,上海市一中院法宣科给多家媒体的回应是,“旁听证已经发完”。
    据悉,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者包括司法纪检相关人士、部分国资委系统官员,以及家属等30余人。法院方面对庭审过程进行了摄像和摄影记录。
    凌宝亨受贿案被登记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146号”案件,该案审判长沈维嘉法官此前亦曾主审周正毅、王国雄等人的案件。知情者表示,此次开庭已顺利完成有关辩控程序,“接下来就等宣判。”上海法律界一位资深人士称,一般来说,开庭后一个月内会有宣判结果,快则15天左右。
    凌宝亨曾先后担任上海市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上海市经委副主任。2003年,他被正式任命为上海市国资委主任。去年上海市社保系列案发后,凌宝亨很快涉案。2006年10月21日,凌宝亨与上海国资委副主任吴鸿玫分别从家中带走。三天后的10月24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证实,凌、吴二人正在“协助调查”社保案。
    2007年1月,凌宝亨被终止上海市人大代表资格。5月,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上海市市纪委、上海市监察委给予凌宝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本刊记者杨海鹏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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