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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有别,就是“同命不同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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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本身是不确切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是按照生命的价值来计算,而是对生前或者受伤前收入的补偿,也是对其家属生活收入情况的补偿

    【背景】2007年6月11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何青志败诉。何青志的女儿何源在2005年的一场车祸中死亡。与何源一同死亡还有其他两个同学。事后,何源的两名同学家属各获得了20余万赔偿,而何源的父母仅仅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区别的理由就是何源是农村户口,而她的两名同学是城镇户口。尽管何源和两位同学一样,出生后就一直生活在重庆市的郭家沱街道。
  无论是江北区法院还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单位,依据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正是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因为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又带来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
  随后,媒体纷纷以“同命不同价”为题报道此事,追问法律的公平性。何青志夫妇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得到同等的赔偿金额。
  一些地方法院和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比如重庆市高院在2006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曾经以农民工漆某已经在广州市生活的工作一年以上为由,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判令赔偿。但是这些做法仍然遭到很多批评。有人认为,实现公平不能留尾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本身是不确切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是按照生命的价值来计算,而是对生前或者受伤前收入的补偿,也是对其家属生活收入情况的补偿。赔偿标准要考虑受害者的收入、年龄、家属等各种因素。他举例说,在空难中,中国人和外国人的赔偿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因为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确实不一样。
    他说,重庆案件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合另需探讨,但是在目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以此为标准作出判决。
    他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来完善这个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的规定应该淡化城乡区别对待的色彩,而是从各种因素去考虑赔偿结果是否公平,无论受害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结果的公平要比仅仅停留于讨论“城乡居民是否同命同价”更有意义。生命诚然是无价的,但在舆论上也应该有正确的引导。
 
 《财经》杂志记者叶逗逗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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