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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法》如何修改?

null    [04-24 17:51]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认为,要落实信息公开,关键是整个法律制度都要相应地健全起来;《保密法》的修改要加快步伐;只有这两个法律制度很好地配套实施,才能产生比较好的效果

【背景】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条例是中国第一次国家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其颁布自然备受各界关注。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发布信息的范围以及发布程序方式等,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布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
  这部《条例》的第14条也有这样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这一条款受到各界普遍质疑。诸多人士提出这样的担心,如果依据这个条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曾参与了中国首部地方性信息公开立法活动。作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她还曾就修改保密法提出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她更强烈地呼吁尽快修改保密法。   

  李力认为,我们在制订《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时,已经意识到了信息公开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当时,我们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所谓“例外”,主要包括国家机密,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那一部分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这三个部分都存在界定相对不明确的问题。
  所以,我在2003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提交了要求制订《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同时提交了修改《保密法》的议案,因为这两个法律是相对立但又相联系的。如果保密的范围不清楚的话,公开的范围当然也很难弄清楚。要制订信息公开的法律,就必须把不能够公开的内容规定清楚。
  我提出议案后,国家保密局专门派人来找我谈过。据我最近所知,《保密法》已经在修改中。
  现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出现了这样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据《保密法》审查。有些人认为,有了这条之后就是一种退步,对此我并不完全同意。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保密法》已经修改得很好,那还会出现他们担心的问题吗?
  其实,政府也希望弄清楚、也需要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够公开。在不清楚规则的情况下,政府可能觉得自己拿不准,存在顾虑,恐怕信息公开了会导致不好的结果,对一条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密没有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确实不敢随便把信息公布出去。
  所以,要落实信息公开,关键是整个法律制度都要相应地健全起来。我们在《保密法》的修改上要加快步伐、要明确规定;只有这两个法律制度很好地配套实施,才能产生比较好的效果。因此,修改《保密法》是比较关键的问题。

附:
李力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关于修改《保密法》议案(摘要)
  《保密法》制定于1988年,其内容已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趋势,需要修订。
  一、《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过于原则,具体的国家秘密都产生于定密环节,即有定密权的部门确定的秘密即成为国家秘密。而在定密环节产生的国家秘密已有不少内容应当公开,且有些内容事实上已经公开或准备公开。如按照《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各省、市有关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建议,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等均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据中央对政府公开事项要求,这其中的有些内容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预算草案等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保密法》没有确定定密基本原则,定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三、《保密法》没有明确规定定密主体的权限划分,存在职能不清,程序不明的情况。
    四、国家秘密的概念过于原则,地方政府自己认为不公开的一些信息是否可以定位为国家秘密不明晰。这样,地方政府有可能将地方秘密作为国家秘密。此外,考虑到社会稳定等一些因素,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较权威的信息采取保密的方式。这些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保密法也没有界定。
    只有对《保密法》进行修订、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公民的知情权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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