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控其受贿200万元港币及20多万元人民币,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该案由中央纪委直接督办
【网络版专稿 /《财经》杂志记者 王和岩 罗昌平】4月11日上午,原北京市海淀区副区长星志国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星志国收受贿赂200万元港币及20多万元人民币,同时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庭审中,对于200万元港币性质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星志国涉嫌向一商人索贿200万元港币。星的辩护律师则表示,200万元港币属于朋友间的借贷。
据辩护人介绍,该商人是星的朋友,几年前从海外回国创业,因手头缺钱,向星借了200万元。此后两年,由于此人一直没有主动提及还钱,星志国便以“自己要买房”为由向其索要债务,对方遂归还了这笔钱。律师认为,“这样做既顾全了朋友的面子,也平了他们之间的债务。”因此,200万元港币“不是索贿而是索债”。
不过,这位商人的身份显得有些神秘。法庭上,控辩双方均回避了此人的真实身份。
对于检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即20多万元人民币的受贿以及隐瞒200多万元的境外存款,辩方并无多大异议。据了解,200多万元的境外存款被存在香港的银行,除了人民币,还有港币和美元资产。
据知情人士透露,星志国案是由中央纪委直接督办的。星本人于2005年7月23日被检方刑拘,同年8月6日被正式逮捕。
多少有些巧合,星志国案开庭前五日,4月6日,星志国的“顶头上司”、原海淀区区长周良洛亦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中央纪委直接带走接受调查。
由于周良洛于2003年5月在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的提名并最终通过,星志国被任命为海淀区副区长,分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商务和编办等工作。据悉,星志国涉案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海淀区副区长期间。
此前,星志国曾任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局长,同时兼任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下称海淀国资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属于海淀区政府的国有独资企业。
海淀国资公司自1999年起成为上市公司铜城集团(现为S*ST铜城,深圳交易所代码:000672)的第一大股东。铜城集团董事长李再生则担任海淀国资公司副总经理。
铜城集团曾是一只赫赫有名的庄股,因在2000年和2001年的年报中虚增利润803.01万元、未按法律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在2004年12月遭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此后,2004年12月23日,海淀国资公司与新华信托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拥有的3945.37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5.96%)转让予后者。仅半月后,2005年1月11日,该转让被终止。据悉,该股权转让被疑事涉隐性MBO。■
【资料】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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