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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

null    [03-14 18:21]  
   《预算法》颁布已有十多年,对规范预算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依法理财作用,但随着国力的增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此法已现显出一些需修改的问题,主要是政府性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预算范围;预算支出较粗犷,不透明,机动性较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环节相互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预算的科学性、公正性、完整性需加强。
   特此建议,将预算法目的性再提高一些,并改变编制预算的体制,各级政府应设立预算编制委员会,直属国务院和各地方各级政府,将预算决策、执行、监督三权有机分设,有序进行,以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政府部门间的制约。这也是反腐倡廉需要的制度保障。
    同时,明晰各单位预算的权限,并明晰界定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入应为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征收的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四)政府性附加收入;(五)政府性收费收入;(六)其他收入。”
   此外,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提高预算收入编制的准确性。预算收入的增减不仅仅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有关,还有其特有的增减变化规律,如政策法规的变动,征收方式的改变,产业结构变化引起的利润多少等等,每年都有正常和非正常的情况发生,若单凭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一项因素来确定收入预算的增长幅度是不科学的。这些年收入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均大大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幅,形成了大量的超收,说明预算编制质量是不高的。为此,建议法律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综合分析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各项因素,科学编制。收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寅吃卯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程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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