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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放开地方政府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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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较高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王长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吴高盛局长最近透露,按照2006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预算法》修正案争取今年提请常委会审议,修正案有望适当放开地方政府发债。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通过,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吴高盛表示,《预算法》修订后,对地方政府发债会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发债的程序及程度等。“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可能比较高,当然不会给县一级政府发债的权力。”
  此外,《预算法》的修订尚面临许多问题,如部门预算的编制细化到什么程度,人大在审议政府预算时,遇到人大代表或代表团对预算有不同意见时,能否提出修正案;而若人大可以提出修正案,则修正案的提出及通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修正案和政府预算案是怎样的关系等等。
  吴高盛还说,未来政府预算分几个级次也需重新考虑,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是五级,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一级收入来源很少,这一级预算如何编制,需要在修订《预算法》时予以考虑。
  目前,将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这一原则已获共识。但对有些收入,如养老统筹资金是否纳入预算,还需进一步研究。修订后的《预算法》将把人大通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定纳入其中,以加强人大监督力度。
  吴高盛表示,以上问题在此次修订中可能难以全部解决,欲将法律修订至比较理想的状态,可能不是一次修订就能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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