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
本文来源于新闻动态 2006年03月20日 00:00政府应以强力支持基础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此处所说的“公平”,特指全国基础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符合“人均数值相等”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都只在特定情境内有意义。例如,经济学家称谓的“效率”,是资源配置效率,只在“一般均衡”情境内有意义。又例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界定的“公平”(旧译“费厄泼赖”),是初始条件的公平,只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情境内有意义。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相对峙且在同一时期共同构成了对公平的完整理解的,是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诺齐克称谓的“公平”,仅当全体社会成员都相信“个人”具有对“自己”的足够完全的所有权时,才有意义。
这里报道的议题,涉及由来已久的关于当代中国教育内容及教育体制应当采取何种基本路径的激烈争论的一个狭小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公布的按各省人口比例确定录取指标的招生办法,在任何一位懂得阿克劳夫“柠檬原理”或“劣币淘汰良币”原理的读者看来,很可能导致最后的失败;当然,在任何一位懂得一些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读者看来,这一办法也可能取得最后的成功,如果它获得中央政府的足够力度的支持,由“第三方”强制在每一所大学实施。不过,这里的“成功”,仅仅是指这一新的招生办法不会最终被取消,而并非是指其实际效果。
导致“失败”的最重要的一种可能性是:不妨以同类型相竞争的各大学在长期内能够录取到的优等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来衡量。经验表明,学校教育的质量,在“市场”情境内,首先取决于学生的质量,然后取决于教师的质量。按照这一衡量尺度,我们推测,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强力支持,长期而言,中国政法大学(虽然它采用了一种“良币”)将失去更多的优秀学生。如果这一情况发生,那么,长期而言,除非中国政法大学不打算改善教育质量,否则,它将被迫放弃这一新的招生办法。但是,假如政府使用强力给予支持,这强力也是一种成本,如果这成本太高,我们宁愿政府不给予支持。此时,我们将不得不放弃中国政法大学的新招生办法。
于是,在教育成本与教育收益的权衡中,我们需要倾听经济学家的看法。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倾听“效率”诉求。另一方面,我相信那是更重要的方面,我们应当倾听“公平”诉求。因为,借助经济学术语,教育选择不同于其他的选择,或者“教育”不同于其他“商品”,其最根本的理由在于:教育可以相当显著地改变一个人的偏好,从而改变一个人对一切其他商品的需求的结构。这一源自孔子和柏拉图时代的深刻洞见,自卢梭和康德之后,成为几乎每一位重要思想家给予认同的见解之一,它当然不会因为“商品拜物教”在当代的流行而减少其深刻性。
因此,如果我们赞成把“生存”当做每一社会成员的第一项不应被剥夺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应当赞成把“教育”当做每一享有生存权的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洛克曾把“产权”广义地界定为“生命、自由、财产”,依重要性顺序排列。在回答年轻人的提问时,鲁迅指出,人生最需要的三件事是:求生存、求温饱、求发展。然后他又补充:这里的生存不是苟活,这里的温饱不是奢侈,这里的发展不是放纵。
如果要把上述的理想加以落实,我们就不能回避洛克定义的产权当中的最后一项权利,即财产权利。因为只有当每一社会成员获得了足够清晰界定并且符合社会良序要求的财产权利,可以让每一社会成员节省绝大部分政治议论和投票表决的时间,转而从事更有收益的活动,在上述良好界定的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市场机制才可以良好运行。如同一台自动机器,替代人类努力,完成每一社会成员所争取的改善日常生活的绝大部分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收集可以合理配置稀缺资源的全部信息。
假设我们投票赞成下述方案:政府应以强力支持基础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此处所说的“公平”,特指全国基础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符合“人均数值相等”的原则。这里立即发生了同样需要我们投票表决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允许人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所谓“自由”,是指迁徙成本足够小;是否必须依靠各地政府来配置每一公民应得的那份数值相等的基础教育资源?——如果各地政府的效率相差甚远,那么为落实“均等的数值”,是否应当把更多的资源交给效率更低的地方政府?如果不必须依靠政府来配置基础教育资源,那么,为了充分提供与低效率政府的竞争,是否必须允许民办学校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是否应取消各地政府对与低效率政府相竞争的民办教育的不可避免的歧视行为?……
这些议题当中的任何一个,对于改进中国的教育现状,乃至相关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都具有实质意义。■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详见4月17日出版的2006年第8期《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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