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病”与“医”的个性化趋势谈起
本文来源于新闻动态 2006年02月20日 00:00 关键不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并且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关键在于这一问题
关键不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并且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关键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遵循何种程序参与公共决策并且怎样参与对这些程序的修正
由西方人发起的“知识就是力量”运动,延续数百年之后,把人类从“自然演化”阶段带入到“有意识演化”阶段。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趋势只是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与此相随,它还有其他许多形式的表现。例如“人口学转移”——先是死亡率然后是出生率的大幅度下降;例如“流行病学转移”——威胁种群的重大疾病从“贫困”病向着“富裕”病的转移;又例如“生活方式转移”——种群内的个体生存方式的多样化趋势。
换脸手术,不管大众是否喜欢,它仅仅是“个性化生存”这一延续了数百年的历史潮流中的一滴水。如果你愿意,你不妨把它视为“基因型”获得的这样一种能力,即为了更好地适应生存环境,它可以主动选择它的“表现型”。从目前趋势判断,医学和技术迟早可以让“脸”成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目前被广泛报道的脸的捐赠者和接受者面临的艰难处境是暂时的,是权宜的和不得已的技术选择所导致的,这一技术迟早会被“克隆脸”取代。
这里,值得探讨的议题,不是上列种种趋势何以发生或如何被取消。反正,个性化生存的种种议题,包括与“换性”、“换脸”、“换父母”相关的议题,都因主体有越来越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发生;并且因社会越来越需要“认真对待权利”而成为重要议题——法律的和伦理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以及哲学的。
世界首例“换脸”手术引发的各种不属于“街头巷议”的议论中,似乎缺少政治学的议论。与此相关,我觉得对中国社会有意义的,是“新政治经济学”的议论。因为社会对诸如“换脸”手术这类事件的态度或“偏好”,决定了与此相关的法律的和伦理的决策;再向下延伸,决定了治疗方案和病与医的后果。
阿马蒂亚森,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家,在197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里提出了一个被“社会选择理论”的教科书作者们广泛介绍的定理,称为“森不可能性定理”。对社会选择理论家而言,这一定理的证明过程远比定理本身重要。它的证明过程揭示出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只要群体允许它内部的两个个体分别在两对事件上享有决定权——即由某一个体决定在某一对事件上的群体偏好,例如认定事件甲比事件乙更好,并且由另一个体决定在另一对事件上的群体偏好,例如认定事件丙比事件甲更好,那么,只要群体偏好是“理性的”——在逻辑自洽意义下的理性,就会发生“帕累托效率”与个体“最小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的实质在于,任一个体,只要他在一对事件上的态度或偏好能够决定群体在这一对事件上的态度或偏好,在群体理性假设和帕累托效率假设下,他就能够决定群体在其余任何一对事件上的态度或偏好,从而可以享有“独裁”权利。于是,森定理的证明过程其实意味着,只要群体允许两个个体分别享有在两对事件上的决定权,它就已经制造了两个独裁者,而“两个独裁者”在逻辑上是无法自洽的。可是如果一个群体甚至不允许两个个体分别在至少一对事件上享有决定权——例如在“仰面朝天睡觉”和“侧卧睡觉”这样一对事件上,和在“把卧室墙壁粉刷为红色”和“把卧室墙壁粉刷为白色”这样一对事件上分别享有决定权,那么,个体还有“自由”可言吗?
哈佛哲学家诺齐克1974年发表的著作《国家,无政府与乌托邦》,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同享盛名。在这部著作中,诺齐克对森的定理提出质疑。今天,我们可以总结他们的争论,把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概括为“权利界定问题”。在恰当的政治制度下,个体可以享有恰当界定的自由权利,并且社会可以有秩序,尽管这一有序的社会未必有逻辑自洽的社会偏好。
注意,关键不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并且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关键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遵循何种程序参与公共决策并且怎样参与对这些程序的修正,从而那些涉及许多个体的事件的公共决策被这些个体认为是“好”的。所谓“好”,伦理学的定义是尽可能满足“美好生活”的判断准则。后者,我在《财经》“中国2006——反思之年”的文章里给出了一个定义。
换“脸”,于是如整形专家陈焕然所说,更应被视为是一项个人权利,尽管社会对这一权利尚未完全认可。此时,一个人的换脸手术被公众视为“公共事件”,有些奇怪,但可以理解。不过,假如大众媒体永远要把这类本质是私人性的事件炒作成大众话题,那么,我们推测,这其中必有耐人寻味的理由。当公众和媒体不被许可对最重要的公共事件发表意见时,大众媒体的媚俗倾向就特别严重,这时,那些通常只能发表在“世界周刊”上的见闻,就被发表在“纽约时报”上了。若不如此,那些被称为“严肃新闻”的媒体每日就只有“开天窗”。■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由西方人发起的“知识就是力量”运动,延续数百年之后,把人类从“自然演化”阶段带入到“有意识演化”阶段。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趋势只是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与此相随,它还有其他许多形式的表现。例如“人口学转移”——先是死亡率然后是出生率的大幅度下降;例如“流行病学转移”——威胁种群的重大疾病从“贫困”病向着“富裕”病的转移;又例如“生活方式转移”——种群内的个体生存方式的多样化趋势。
换脸手术,不管大众是否喜欢,它仅仅是“个性化生存”这一延续了数百年的历史潮流中的一滴水。如果你愿意,你不妨把它视为“基因型”获得的这样一种能力,即为了更好地适应生存环境,它可以主动选择它的“表现型”。从目前趋势判断,医学和技术迟早可以让“脸”成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目前被广泛报道的脸的捐赠者和接受者面临的艰难处境是暂时的,是权宜的和不得已的技术选择所导致的,这一技术迟早会被“克隆脸”取代。
这里,值得探讨的议题,不是上列种种趋势何以发生或如何被取消。反正,个性化生存的种种议题,包括与“换性”、“换脸”、“换父母”相关的议题,都因主体有越来越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发生;并且因社会越来越需要“认真对待权利”而成为重要议题——法律的和伦理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以及哲学的。
世界首例“换脸”手术引发的各种不属于“街头巷议”的议论中,似乎缺少政治学的议论。与此相关,我觉得对中国社会有意义的,是“新政治经济学”的议论。因为社会对诸如“换脸”手术这类事件的态度或“偏好”,决定了与此相关的法律的和伦理的决策;再向下延伸,决定了治疗方案和病与医的后果。
阿马蒂亚森,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家,在197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里提出了一个被“社会选择理论”的教科书作者们广泛介绍的定理,称为“森不可能性定理”。对社会选择理论家而言,这一定理的证明过程远比定理本身重要。它的证明过程揭示出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只要群体允许它内部的两个个体分别在两对事件上享有决定权——即由某一个体决定在某一对事件上的群体偏好,例如认定事件甲比事件乙更好,并且由另一个体决定在另一对事件上的群体偏好,例如认定事件丙比事件甲更好,那么,只要群体偏好是“理性的”——在逻辑自洽意义下的理性,就会发生“帕累托效率”与个体“最小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的实质在于,任一个体,只要他在一对事件上的态度或偏好能够决定群体在这一对事件上的态度或偏好,在群体理性假设和帕累托效率假设下,他就能够决定群体在其余任何一对事件上的态度或偏好,从而可以享有“独裁”权利。于是,森定理的证明过程其实意味着,只要群体允许两个个体分别享有在两对事件上的决定权,它就已经制造了两个独裁者,而“两个独裁者”在逻辑上是无法自洽的。可是如果一个群体甚至不允许两个个体分别在至少一对事件上享有决定权——例如在“仰面朝天睡觉”和“侧卧睡觉”这样一对事件上,和在“把卧室墙壁粉刷为红色”和“把卧室墙壁粉刷为白色”这样一对事件上分别享有决定权,那么,个体还有“自由”可言吗?
哈佛哲学家诺齐克1974年发表的著作《国家,无政府与乌托邦》,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同享盛名。在这部著作中,诺齐克对森的定理提出质疑。今天,我们可以总结他们的争论,把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概括为“权利界定问题”。在恰当的政治制度下,个体可以享有恰当界定的自由权利,并且社会可以有秩序,尽管这一有序的社会未必有逻辑自洽的社会偏好。
注意,关键不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并且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关键在于这一问题:每一个体,在特定群体之内,应遵循何种程序参与公共决策并且怎样参与对这些程序的修正,从而那些涉及许多个体的事件的公共决策被这些个体认为是“好”的。所谓“好”,伦理学的定义是尽可能满足“美好生活”的判断准则。后者,我在《财经》“中国2006——反思之年”的文章里给出了一个定义。
换“脸”,于是如整形专家陈焕然所说,更应被视为是一项个人权利,尽管社会对这一权利尚未完全认可。此时,一个人的换脸手术被公众视为“公共事件”,有些奇怪,但可以理解。不过,假如大众媒体永远要把这类本质是私人性的事件炒作成大众话题,那么,我们推测,这其中必有耐人寻味的理由。当公众和媒体不被许可对最重要的公共事件发表意见时,大众媒体的媚俗倾向就特别严重,这时,那些通常只能发表在“世界周刊”上的见闻,就被发表在“纽约时报”上了。若不如此,那些被称为“严肃新闻”的媒体每日就只有“开天窗”。■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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